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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达标家庭禁得保障房

淄博晚报  2011-10-02 10:46

[摘要]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保障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。意见要求,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、居民收入、住房状况,合理确定保障对象,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供应保障性住房。

综合消息近日,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保障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。意见要求,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、居民收入、住房状况,合理确定保障对象,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供应保障性住房。

意见指出,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,是党中央、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、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。到“十二五”期末,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%左右,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,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,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。

意见要求,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、居民收入、住房状况,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、家庭收入(财产)的具体标准,定期调整,并向社会公布。完善住房保障申请、审核、公示、轮候、复核制度。健全住房城乡建设、民政、公安、税务、金融等部门及街道、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。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、收入和财产状况,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。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、金融资产、车辆等财产的,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。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供应保障性住房。切实防范并严厉查处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、变相福利分房和以权谋私行为。对以虚假资料骗购、骗租保障性住房的,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,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。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,完善失信惩戒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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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保障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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